第一,申请。
1.企业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信息: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第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生产条件审查和现场封样。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国家许可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审查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封样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审查部门。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办公室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当场抽取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国家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第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的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要求的,按标准进行。当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第五,程序。
国家许可办公室自收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批。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门,告知企业。
第六,后处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向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收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取证。